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法院可准许!
【案 由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,住所地: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xx路xx室。法定代表人:白某。
被告一: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,住所地: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xx路xx楼。法定代表人:张某某。
被告二: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,住所地: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xx路xx号。法定代表人:谢某某。
原告诉称:原告系租赁被告二在深圳市龙华xx路xx号xx工业园行政楼及厂房(合计总面积2000平方米)的租户。2013 年6月期间,被告二将该处厂房合计总建筑面积33401平方米全部租赁给被告,并合同约定同意被告一可以转租。然而,今年12月份,被告二与被告一为了涨租金,恶意串通,于2013年12月15日给原告送达一份对《致深圳市坤祥国润电器有限公司关于物业租赁合同函》的复函,告之原告:"贵我双方于2012年2月9日签订的《物业租赁合同》至2014年3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,不再续租。"要求提前终止被告一与原告所签的物业租赁合同。然而,被告在可以转租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,依法应当继续履行,不得随意提前终止。为此,原告请求法院判令:
1、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继续履行(标的27万元);
2、被告二承担连带履行责任;
3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无答辩意见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?
【处理结果】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,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:
准许原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中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,原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撤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对其撤诉申请,法院可予以准许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,原告申请撤诉的,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
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,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4)YHMS0088档案编写】